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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包裝食品標簽"不添加""0添加"違法行為該怎么認定?

2022-02-09 09:25   瀏覽量:15617     來源:食藥法苑

  近年來,執法部門加大了對預包裝食品標簽中虛假標注“無(或不含)色素、香精、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的打擊力度,市場秩序得到了明顯改善,但是對于標注“不添加(或0添加)” 某種食品添加劑是否違法以及如何定性的問題,實務界出現了很多分歧。

預包裝食品標簽"不添加""0添加"違法行為該怎么認定?

  之所以觀點不一,主要原因在于:1. 對“不添加(或0添加)”的文字內涵意義的理解存在差異;2. 具體的違法事實表現形式多樣,且背后的邏輯差異較大;3. 有關定性的依據散見于各處,缺乏權威性和統一性。本文試圖通過對各類文件的梳理,并結合執法實踐經驗,明確查處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不添加(或0添加)色素、香精、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違法案件的思路,以供大家參考交流。

  情況一:GB2760-2014未批準某種食品添加劑應用于某類食品,該食品標簽標示了“不添加(或0添加)”該種食品添加劑。

  食品標簽是通過對被標識食品的名稱、規格、生產者名稱等進行清晰、準確地描述,科學地向消費者傳達該食品的安全特性等信息,可以說食品標簽如何標注直接影響了消費者是否選購該食品,所以食品標簽的標注內容必須真實和準確,《食品安全法》就規定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實施指南中關于GB7718-2011條文4.1.4.2的釋義也強調了,當GB2760未批準某種添加劑在該類食品中使用時,不應使用“不添加”該種添加劑來誤導消費者。

  可見,商家的上述行為是對該食品的一種“無中生有”的宣傳介紹,會讓普通消費者認為其他沒有標注“不添加(或0添加)”該種食品添加劑的同類食品是添加了該種食品添加劑,從而更愿意去買這些標注了“不添加(或0添加)”的食品,這就造成了同類競爭者的利益損失,也是變相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所以,不論是從規范市場秩序還是保護消費者知情權的角度看,上述違法行為都是應該予以制止和規范的。但筆者發現要想使用《食品安全法》對上述違法行為進行定性和處罰是比較困難的:首先,該標簽標注的不是《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要求必須標注的內容;其次,也不是GB7718-2011要求標注的內容,所以無法將該行為定性為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

  上述食品標簽的標注行為并非出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與食品安全無關,僅能夠看作是一種宣傳的噱頭。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商品包裝物廣告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廣字[2005]第173號)規定商品包裝中,除該類商品國家標準要求必須標注的事項以外的文字、圖形、畫面等,符合商業廣告特征的,可以適用《廣告法》規定進行規范和監管。上述規范性文件雖然已經廢止,但是它將商品包裝物廣告這一概念引入了廣告監管領域,而上述在食品標簽上進行宣傳的行為完全能夠被評價為發布商品包裝物廣告,從而適用《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定性為虛假廣告,用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進行處罰。

  情況二:食品標簽標示了“不添加(或0添加)”某種食品添加劑,GB2760-2014也批準該種食品添加劑應用于該類食品,但是檢測出了該種食品添加劑在食品中的有效含量。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上述行為可以評價為食品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生產經營者進行了虛假標注,根據第一百二十五條進行處罰。但需要執法人員注意的是,食品生產者可能會以被檢出的該種食品添加劑并不是生產過程中主動添加進食品的,而主張其無過錯,要求免予處罰。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首次確認了行政違法行為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如果食品生產者能夠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被檢出的食品添加劑不是其主動添加進食品的是否就可以免責呢?

  筆者認為還是不能免責,由于食品生產者對于原料、生產關鍵環節、出廠檢驗以及運輸都應該有嚴格的控制,而檢測出的食品添加劑極大可能是通過投料外的其他方式帶入進食品的,所以即使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食品添加劑不是生產者主動添加進食品的,也僅能夠排除主觀故意,而過失的責任是無法排除的。《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火腿腸標簽有關問題的復函》(市監食生函〔2019〕1286號)中也明確了當使用“不添加”等詞匯修飾某種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劑)時,應當真實準確地反映食品配料的實際情況,即生產過程中不添加某種物質,其原料中也不含有該種物質。該復函也印證了食品生產者并不能僅以生產過程中未添加某種食品添加劑而當然免責,通過原料帶入也是不可以的。

  情況三:食品標簽標示了“不添加(或0添加)”某種食品添加劑,GB2760-2014也批準該種食品添加劑應用于該類食品,而且未檢出該種食品添加劑在食品中的有效含量,但是標簽未標示該種食品添加劑在成品中的含量。

  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常見問題解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秘書處編)中,對如何理解“不含”或“不添加”的表示內容進行了解答,即在確定情況屬實的前提下,若涉及“不含”或“不添加”聲稱的物質是某類或某種食品添加劑,且GB2760-2014允許此類食品產品使用該類或該種食品添加劑,則應按照GB7718-2011中4.1.4的規定,對所有聲稱涉及的GB2760-2014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進行定量標示。

  筆者認為食品標簽標注“不添加(或0添加)”某種食品添加劑,如滿足:1. 食品標簽標示的“不添加(或0添加)”某種食品添加劑是GB2760-2014批準允許應用于該類食品的;2. 未檢測出該種食品添加劑在食品中的有效含量,就需要按照GB 7718-2011中4.1.4的要求進行定量標示。但是企業未按照上述要求進行定量標示,是否可以定性為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進行處罰呢?

  筆者認為在排除了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主觀故意的前提下定性為標簽瑕疵更為合適。首先,該不規范標注不影響食品應當有的營養價值,也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次,由于標注“不添加(或0添加)”某種食品添加劑是屬實的,傳達的信息是準確的,也不會對消費者選購食品造成誤導。目前已經有地方局對該種情況屬于標簽瑕疵進行了較明確的規定可供借鑒,如原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類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四)》的通知(京食藥監法〔2017〕15號)補充列舉了可以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情形:1.產品標簽標注了“未添加防腐劑” “未添加食品添加劑” “未添加香精、香料”等意思表示,但未在成分或配料表中標注防腐劑、食品添加劑、香精或香料等的含量。經對食品生產者實地檢查或經協查,可以確認食品生產者在生產過程中未實際添加標注的防腐劑、食品添加劑或香精香料的。

  綜上所述,“不添加(或0添加)”的文字內涵意義基本等同于“無”或“不含”,可見不管從標準制定部門還是行政執法部門采用的都是擴張解釋,而在GB7718(征求意見稿)中更是明確提出了不得使用“不添加” “不使用”及其同義語等詞匯,這也為下一步更加嚴格的監管指明了方向。而從長遠來看,不再讓消費者談食品添加劑色變,能夠正確看待預包裝食品合理、規范的使用食品添加劑,則是相關部門和企業共同努力的方向。

  作者: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李晉

  來源:食藥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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