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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商品比較試驗報告引發的醬油“恐慌”是“冰山一角”還是虛驚一場?

2018-10-19 11:37   瀏覽量:29033     來源:中國食品報網

  近日,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發布了一份醬油產品比較試驗報告,結果顯示,120個醬油樣品中,有29個存在“不符合國家標準”等問題。隨即,網絡出現了大量關于該報告的文章,而且大部分文章標題都直指海天和李錦記“違規”,只因為這兩個品牌被該報告“點名”了。

  一份本該為消費者提供客觀全面的產品信息的商品比較試驗報告,卻造成了一時間的市場恐慌,其內容是否存在誤導性甚至錯誤的食品安全信息呢?目前我國的醬油市場中,又到底存不存在嚴重的食品安全隱患呢?

  李錦記和海天到底有沒有問題?

  10月12日,江蘇省消保委發布了一份2017年8月進行的醬油產品比較試驗報告,對來自商場、超市、農貿市場以及網購電商平臺上銷售的48個品牌、56個生產(代理)企業的120個醬油樣品進行了檢測,稱其中有29個樣品不符合國家標準,主要問題集中在標簽標識、營養成分標注(明示)和品質指標等多個方面。

  江蘇省消保委副秘書長居上根據報告結果表示,在比較試驗中,以標識標注和營養成分標識存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情況比例較高,“如果醬油的標簽標注不明確、營養成分的明示數值和實際數值不相符,會給消費者的選購帶來嚴重誤導,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遠東正大檢驗集團有限公司工程師高帥稱,此次檢測的120款醬油中,分別有23款醬油存在標簽標示值與實測值不符以及營養成分數值與實際檢測數值不符的情況。

  醬油品牌李錦記和海天正因此被分別“點名”。李錦記被指鈉含量標示“有問題”,其2016年生產的“錦珍生抽”于去年9月被江蘇省消保委檢定為鈉含量檢測數值不符合相關標準,李錦記當時即提出異議并索要抽檢樣品,但無果,李錦記旋即將同批產品留樣并送樣品到珠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進行檢測,結果顯示合格。海天的“問題”是一瓶生抽醬油的蛋白質NRV%計算有誤,其標簽上的標示值為1%,而檢測的計算值為1.5%,也就是說,海天有點太“謙虛”了,明明更有營養,卻沒好意思讓消費者知道。

  10月15日,李錦記和海天同時發表聲明,證明自己的“清白”。

  對于李錦記的聲明,科信食品與營養信息交流中心副主任鐘凱博士認為,時隔一年,江蘇省消保委重提當初沒有解決的問題,而且是在該產品已經過期、無法再進行相關檢測的情況下重提,這種做法是存在瑕疵的。無論是比較試驗還是國家抽檢,只要企業對抽檢結果有異議,就有權要求該檢測機構提供資質證明和抽檢樣品,企業在確定樣品的真實性后,可委托其他第三方權威檢測機構復檢。

  對于海天的“問題”,鐘凱表示,1%和1.5%的差異,實際意義并不大,醬油的核心指標是游離氨基酸而不是蛋白質。“對于調料而言,重要的是味道好不好,關注一下鈉含量是可以的,和蛋白質沒什么關系。”他認為,江蘇省消保委因為“數字修約”的問題而說海天的產品不符合國家標準,這對消費者的誤導性有些大。

  科信食品與營養信息交流中心業務部主任阮光鋒則表示,醬油中的鈉含量屬于產品質量指標,并非食品安全指標,而且一般人炒菜時僅倒入少許,與食品安全關系不大。

  用增鮮劑提升醬油等級安全嗎?

  在此次醬油比較試驗中,有86個樣品檢出了增鮮劑,占比超過70%。檢測人員表示,生產廠家將增鮮劑或者稱之為增味劑的食品添加劑加入醬油,并不只是增加口感那么簡單。

  遠東正大檢驗集團有限公司高級工程師劉愛萍介紹,谷氨酸鈉其實就是增味劑,也就是味精,配合谷氨酸鈉還增加一些其他的增味劑,能使醬油的風味更豐滿,這是近年來醬油產業的一個發展趨勢。“但隨著增鮮劑的出現,原本有可能達不到品質指標的醬油,卻能通過使用谷氨酸鈉來提升它的質量等級。”

  “500毫升的醬油如果加1克谷氨酸鈉,氨基酸態氮的含量就能提升0.014個百分點。”劉愛萍說,“所以,我們懷疑一些醬油兌水后,氨基酸態氮的指標達不到標準了,就通過增加一點點谷氨酸鈉,使該指標又提升了起來。”

  然而有媒體曲解了其本身含義,將用增鮮劑等食品添加劑提高氨基酸態氮含量定義為“有可能危害消費者健康”的不當行為。

  對此,阮光鋒表示,在醬油產品中添加谷氨酸鈉或許可以提升氨基酸態氮的含量,但這與食品安全沒有關系,消費者大可不必糾結于此。

  10月17日,中國調味品協會科學技術委員會發表聲明指出,GB2717-2003《醬油衛生標準》和GB2717-2018《醬油》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醬油中氨基酸態氮的指標要求≥0.4克/100毫升,低于此指標的產品為不合格產品,應該予以曝光并受到相應的查處;嚴格按照GB2760-2014《食品添加劑》標準中規定的食品添加劑范圍和限量要求進行食品添加的醬油產品,均為合格產品,消費者可以放心使用;醬油產品的標簽標識,應該按照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和GB28050-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聲明還表示,在遵守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標準法規的基礎上,醬油產品的品種類型、產品風味、產品價格、營養成分及產品定位等均屬于市場行為,由市場規律決定,并不涉及食品安全問題,不應該被妄議和夸大利用,以免無端造成企業品牌的聲譽受損并誤導消費。

  商品比較試驗報告或該更嚴謹

  據記者了解,江蘇省消保委此次發布的比較試驗報告中,對樣品的檢測結果描述僅止于提供了不符標準的簡單描述以及相應規定中某項內容的編號,而沒有做到完全客觀地依據市場對產品的需要或企業生產產品的不可抗因素來對檢測結果加以補充說明,這便導致了一些網絡媒體不夠明朗準確的報道以及海天等企業的蒙冤。

  GBT 16759-1997《消費品和有關的服務比較試驗總則》第3條“試驗程序”中的關于“試驗結果的表述”顯示,“試驗結果應使用消費者能理解的屬于以及正確合理的方式,如實地表述,應該使消費者根據自身特殊需要進行選擇。”很顯然,此次報告不但讓消費者“迷糊”了,也讓一些媒體“誤解”了。

  除此之外,有網絡媒體根據該報告發文稱,此次醬油產品比較試驗的符合率僅為76%左右,相較于過去4年全國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質量抽檢96%的合格率大為降低。

  江蘇省消保委相關專家表示,過去4年抽檢發現的核心問題主要是氨基酸態氮含量過低,而此次比較試驗雖然也發現個別樣品氨基酸態氮含量過低,但主要問題已經變化為標簽標注、營養成分標注等問題。

  而業內人士認為,此說法并不嚴謹,二者不可混為一談。《關于商品比較試驗工作的若干說明》中提到,消費者協會所開展的商品比較試驗是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用模擬消費的方式,直接到市場上購買樣品,試驗結果僅對樣品負責。國家行政部門的監督抽查是批次抽樣,抽樣多在生產環節進行,結果是判定批次商品合格或不合格。

  《關于商品比較試驗工作的若干說明》中還指出,消費者協會開展的商品比較試驗工作與國家行政執法部門監督抽查存在主體不同、目的不同、特點不同、抽樣方法不同、結果性質不同等區別。比如,開展商品比較試驗工作的主體是消費者協會;而監督抽查工作的主體是國家行政執法部門。消費者協會開展的商品比較試驗主要是為了給消費者提供正確的消費信息,指導消費;而國家行政部門的監督抽查主要對商品和服務質量狀況等進行執法監督,目的在于規范經營者的行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除此之外,國家行政部門的監督抽查結果具有強制性,對不合格和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產品不準生產和銷售,而且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行政處罰手段;而消費者協會所開展的商品比較試驗旨在給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不具有強制性,但對有問題的可向企業反饋,敦促企業提高商品和服務質量。

  鐘凱認為,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消保組織的行為約束和業務指導,避免發布誤導性甚至錯誤的食品安全信息,損害商譽和正常市場秩序。檢測數據很重要,但數據的解讀更重要,烏龍事件多出現在檢測方法和數據解讀上。

 本報記者  周  巖(中國食品網轉載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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