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10 09:39 瀏覽量:27988 來源:北京晨報
稱超市買的開心果包裝上標注脂肪含量與實際不符,認為對方構成虛假宣傳,胡某將北京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和北京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慈云寺店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賠償。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朝陽法院一審認定涉案開心果屬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據此,判決支持了胡某的訴訟請求,獲賠共計3040元。
2017年5月30日,胡某在家樂福慈云寺店購買了19袋“佳時牌”開心果,單價16元,總共304元。后發現產品包裝上的營養成分表中載明脂肪每100克含有28.9克,但實際檢測結果為每100克含有49克。因認為所售產品標示虛假信息、欺詐消費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胡某起訴要求家樂福賠償。
家樂福慈云寺店表示,供應商依法提交了產品的檢測報告,產品質量合格。農產品的自然性質決定每個個體之間必然存在差異,銷售者對此無法明知。此外,該產品屬于帶殼堅果類別,根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規定,其表示的營養成分含量屬于可食部分的數值,而并非帶殼檢測的數值。但目前很多職業打假人在單方申請檢測時,要求檢測機關檢驗帶殼數值,導致檢測數值嚴重超標。
同時,因農產品本身存在個體差異,其他個別產品的檢測報告并不能代表全部該批次產品的實際狀況,不能僅依據一份其他案件的檢測報告認定本案產品的相關營養數值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開心果的脂肪含量與標簽標識不符,且差異較大,雖然存在個體差異,但與標識的含量28.9克/100克差異過大,不符合《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的相關規定,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家樂福慈云寺店銷售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存在損害購買者健康的可能,故胡某要求家樂福慈云寺店十倍賠償的請求,法院予以了支持。(中國食品網轉載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