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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稱炒菜界的“海底撈” 小放牛被判侵權賠95萬元

2022-05-19 14:55   瀏覽量:16936     來源:中國食品報

本報記者 彭宗璐

  因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撈”進行宣傳,河北小放牛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放牛”)最終被法院認定商標侵權。5月13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京法網事”發文稱,“海底撈”訴“小放牛”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宣判,判決小放牛停止涉案使用行為,公開消除影響并賠償海底撈共計95萬元。

  5月14日晚7時許,記者在小放牛北京通州萬達店看到,在禁止堂食的防疫要求下,該門店暫停堂食服務,有多名員工在值班,店門口不時有員工噴灑消毒液、擦拭座椅等。一員工表示,店內早已撤掉了“海底撈”字樣的標語。透過窗戶向店內可以看到,原來墻壁上“炒菜界的海底撈 服務不滿意免單”的宣傳標語已經被替換。

小放牛:深表歉意,仍將海底撈視為學習榜樣

  5月13日,“京法網事”發布文章稱,“海底撈”訴“小放牛”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宣判。北京東城法院判決小放牛公司停止涉案使用行為,公開消除影響并賠償海底撈公司經濟損失及訴訟支出95萬元。案件宣判后,雙方未提起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小放牛公司答辯稱,其一直將海底撈視為學習榜樣,該種表述是從顧客的評論中提煉出來的,使用該字樣是為了表達崇敬和學習,而非攀附。

  5月14日晚7時許,小放牛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致歉聲明。小放牛表示,將嚴格履行法院判決,并將以此為戒,恪守法律的邊界,依法經營;對海底撈造成的困擾,深表歉意。同時,將一如既往地視海底撈為榜樣,號召公司全員向海底撈學習。

  關于小放牛的未來發展與規劃,河北小放牛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表示,海底撈一直是小放牛學習的榜樣,接下來小放牛依舊會秉承服務至上的理念,堅持“服務不滿意免單”為消費者提供服務體驗,“服務”也將是小放牛發展的重點。關于門店布局方面,該公司表示,未來等待市場、疫情等因素允許后依舊會拓展北京等市場。

  據了解,河北小放牛前身是北斗星餐飲有限公司,1991年初建品牌,2013年公司進行品牌形象升級戰略,品牌升級為“小放牛”,以河北菜系為主,主要分布在石家莊、保定、邯鄲、滄州、唐山。2021年1月25日,小放牛北京首家門店北京通州萬達店試營業,當時這家門店的海報、菜單、座牌等眾多裝潢以及網絡宣傳活動中,多次使用了“炒菜界的海底撈”標志。

海底撈:賠償款用于餐企知識產權幫扶計劃

  5月14日,海底撈方面回應記者稱,法院的公正裁判有效維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同時,該判決凸顯了我國司法機構和有關部門,對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塑造良好營商環境的堅決態度。

  對于此案,海底撈表示,聯合代理機構超成律師事務所,將法院判罰的賠償金用于“餐飲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十百千幫扶計劃”。

  該計劃將為10家中型餐飲企業提供商標保護現狀診斷報告及優化建議幫扶;為200家小微和創業餐飲企業提供200件商標注冊代理幫扶;為300家小微或創業餐飲企業提供知識產權專業律師免費咨詢幫扶;為1000家餐飲企業提供知識產權企業專項培訓的幫扶。

法院:持續、大量使用涉案標識構成商標侵權

  東城法院依法審理后認為,原告主張權利的涉案商標,均處于注冊有效期限內,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理應受到法律保護。在案證據顯示原告業務發展迅猛,經營規模較大,在全球范圍內的大量門店持續廣泛地使用涉案商標,涉案商標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法律應當給予其相應的保護。

  本案中,原、被告雖然分別主營火鍋和炒菜,但均屬于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餐館、餐廳服務,被告使用的“炒菜界的海底撈”標識也完整包含了“海底撈”字樣,與涉案商標構成近似,因此被告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取決于該種使用是否為商標性使用以及是否容易引起混淆。

  首先,從被訴標識的標注方式來看,被訴標識均以醒目方式標注于海報、菜單、餐具、員工服裝等顯著位置,“海底撈”三字還往往予以突出,且因“海底撈”商標知名度較高,消費者更容易將注意力集中于該三字,在未詳加辨識的情況下,部分消費者會被“海底撈”字樣吸引。

  其次,從被訴標識的語句結構來看,尚無證據證明包括本案“炒菜界的海底撈”在內的該種流行的語句搭配,已經成為規范穩定的漢語通行表達,對于不同年齡段、知識結構、語言習慣的相關公眾,僅能表達唯一的固定含義;尤其在“海底撈”系知名餐飲服務商標,而“炒菜”明顯屬于餐飲服務范疇的情況下,該語句亦很容易理解為“海底撈”商標權人經營的炒菜類餐飲服務,或者存在特定關聯,已超出單純的描述說明范疇。

  再次,從被告使用被訴標識的主觀狀態及利益均衡角度來看,被告在其二十余家門店的海報、菜單、餐巾紙、水杯、手提袋、員工服裝等顯著位置幾乎均標注了涉案標識,且在原告兩次發函警告之后,仍然持續使用,難謂善意;被告在相同服務上直接使用與權利商標核心內容完全相同的文字,長此以往,亦將削弱權利商標與商標權利人之間的唯一對應關系,引起市場秩序混亂。故被告對被訴標識的使用已經超出描述性正當使用的范疇,屬于商標性使用,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在宣判結果公布后,“京法網事”發布法官提示指出,市場因競爭而繁榮,社會因競爭而發展,自由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合理借鑒是自由競爭的題中之義,也是創新創造的動態過程,但是超出合理范圍的一味模仿、惡意攀附,則會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扼殺創新創造,擾亂市場秩序,應當受到法律規制。包括原、被告在內的市場經營主體,在展開市場競爭的同時,可以進行相互合作、借鑒的良性互動,但應當秉持誠信的原則,恪守法律的邊界,最終通過提高自身商品和服務品質、打造自身品牌,來贏得市場,服務社會,共同推動良好市場秩序的形成以及消費者福祉的增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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