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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窄觀察:食藥系統曝光受質疑,案件“隱名埋姓”被處罰人,眾多“某某”究竟是誰?

2023-05-19 09:05   瀏覽量:24894     來源:寬窄研究院

  市場監管隱名曝光違法當事者,

  傷害了大多數消費者知情權,

  這樣做對了嗎?

  食藥案件“隱名埋姓”被處罰人以“某某”代替,

  為什么?

  嚴打消費領域假冒偽劣違法行為,查辦曝光一批群眾關切的典型案件,得到全社會擁護,推進中法制建設進程。然而,不知道從何時起,發現監管部門發布曝光的案件中,很多出現“隱瞞”問題企業名稱的現象,引起了廣大群眾的熱議,甚至質疑此舉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健康權。

  那么,這種現象到底是不是合規操作呢?消費者的權益能得到保障嗎?對問題企業能起到懲罰及警示的作用嗎?違法的成本太低能杜絕問題再次出現嗎?

  鐵拳出擊,交出亮眼“成績單”

  各地開展的“春雷行動2023”已經結束。各地政府及相關部門陸續召開了“春雷行動 2023”新聞發布會,通報了“春雷行動2023”的總體情況和取得的主要成效。

  據悉,4月19日,成都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召開“春雷行動2023”新聞通氣會。據會議通報,截至3月31日,全市共查辦案件5585件,罰沒4004.35萬元,移送司法機關并經司法機關立案的案件35件。

  此項全國行動可謂整治范圍廣、打擊力度大,各地都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各地常規性的抽檢和專項整治行動,對違法行為產生有力的震懾作用,有效確保人民群眾消費安全,構建了安全有序的市場環境。

  但是,很多案件“某某”太多,看了感覺不真實,一位,不知道是誰被查,更不知道怎么去防范。也被很多群眾認為是“美中不足”,不知道為啥不能公開違法者名稱。

  隱名曝光,典型案例不“典型”

  以四川舉例,如此多的“隱名曝光”,看得人“一頭霧水”,引起群眾熱議質疑那是很正常的事了,誰還來關心處罰了誰、誰、誰??也沒有人知道到底是誰、誰、誰!

  如成都市場監管局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成都日報錦觀新聞官方賬號、中國市場監管報等權威媒體均有發布)

  成都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醫用一次性防護服”案;

  劉某某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用農產品鮮凍牛副案;

  四川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銷售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裝載機案;

  呂某生產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消毒酒精案;

  四川某電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維護保養電梯案;

  四川某鋼結構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起重設備案;

  武侯區某川菜館侵犯2021年第31屆世界大學生運動會口號特殊標志相關權利案;

  四川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成都某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案;

  四川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眉山市十大典型案例

  東坡區某加氣站未按規定實施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案;

  鄧某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品專用權商品案;

  洪雅縣某火鍋店涉嫌經營摻假摻雜牛肉卷案;

  眉山市東坡區某皮膚健康管理中心違法渠道購進藥品、醫療器械及使用未經批準的醫療器械案;

  眉山市東坡區某藥房銷售假藥案;

  四川某股份有限公司視高分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仁壽縣某機磚廠生產銷售不合格燒結多孔磚案;

  仁壽縣視高街道某餐飲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飲浪費案;

  東坡區某影院侵犯消費者權益案;

  彭山區某藥店銷售藥品未明碼標價及哄抬價格案。

圖片

  雅安市十大典型案例,說的誰?

  雅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某公司經營不符合經備案產品技術要求的醫療器械案;

  漢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漢源縣某火鍋店涉嫌經營回收紅油和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案;

  雨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雅安某公司經營污穢不潔的食品案;

  蘆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蘆山縣某生活服務部虛假宣傳案;

  天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天全縣某裝飾經營部生產涉嫌銷售偽造廠名、無生產日期的產品案;

  漢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鄭某涉嫌銷售不合格肥料案;

  石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雅安市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雨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湯某涉嫌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酒案;

  石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石棉縣某超市涉嫌商品促銷虛構原價案;

  天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天全某醫院未經審查發布表示安全性斷言的醫療廣告案。

  以上僅為部分地區例舉,存在類似現象的地區還多得不計其數。除了四川地區外,其他省市也存在此類現象,如廣州市市場監管局公布的2022“鐵拳”行動三批典型案例;江蘇省市場監管局發布的“鐵拳”行動典型案例;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的202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等等。

  社會熱議,“隱名”背后是否有“暗箱”?

  “隱名曝光”顯然已經成為了普遍現象,而這種曝光方式是否真如某些相關部門所言是在平衡執法的“硬度”與“溫度”,是在維護社會穩定、共建和諧?這樣公布案例能起到震懾違法經營的作用嗎?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與知情權如何保障?一系列的熱議與質疑之聲四起,群眾紛紛表示,此舉對于問題企業而言不過是在“隔靴搔癢”。

  有消費者表示,既然曝光的是“典型案例”,那就說明這些案例影響惡劣。能在全國“榜上有名”的違法企業,一定也是業內有影響的。一些違法企業是否可能通過“暗箱操作”,使得曝光“隱名”?

  在院校工作的張先生認為,用“X”代替違法企業名稱,消費者不知曝光的是哪家企業,企業的違法成本就大大降低了。而且相關責任者因為缺乏社會監督,事發后會依然我行我素,企業最怕被曝光,相關部門為何要在違法事實清楚并已實施處罰的情況下,還要隱去違法者的“名稱”?難道是顧及這些人的面子嗎?這樣的公布案例能起到震懾違法經營的作用嗎?

  有知名食品行業專家分析,在披露問題企業案例上都有地方保護主義的嫌疑,但只有肯公布并告知公眾,才能讓消費者獲得真實對稱的信息。“隱名曝光”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健康權,對消費者才是最致命的。

  對于“隱名曝光”現象,有監管部門內部人士解釋說,在公布典型案例時,主要是希望消費者能通過案例,增強維權意識和能力,不公布企業名字主要是從社會穩定出發,共建和諧的考慮。

  曾經的“瘦肉精”事件轟動全國,如果雙匯集團收購“健美豬”沒有被實名曝光,河南有關方面不會“滅火”,雙匯集團的眾多員工不會失業。從這個角度說,“隱名曝光”或許是有利社會穩定。但這種穩定是以損害廣大消費者利益為代價的,這種和諧是虛假的和諧。對此,相關部門不會不知情,所以,相關部門對違法企業實行“隱名曝光”,可能有著其它原因。

  關于此次“春雷行動2023”典型案例“隱名曝光”等問題,記者也與成都市市場監管局進行了通話溝通,但兩次通話均未得到正面回復。截至發稿,市場監督局仍未如約致電回答相關問題。

  相關法規,“隱名”已然觸碰“紅線”

  如果說“隱名曝光”只停留在社會輿論層面還不能引起相關監督與執法部門的重視,那么在相關法律法規條文面前總該堅守紅線!

  上海知名律師表示,“隱名曝光”行為明顯違反了《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第六條規定: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試問,消費者連合法權益被誰損害了都不知道又如何行使社會監督的權益呢?消費者的知情監督和選擇權,從某種意義上說,是企業發展難得的正能量。如果缺乏信息公開,一味為問題企業“諱”,只做“內部處理”,其結果不僅很難起到警示作用,反倒會讓問題企業心存僥幸,不能記取教訓,陷在錯誤的泥潭里不能自拔。

  與此同時,《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實施細則》第十條明確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向社會主動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摘要及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行政處罰案件名稱、處罰決定書文號;

  (二)被處罰的自然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公開身份證號碼的應當隱去其出生月日四位)、被處罰的企業或其他組織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編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主要事實;

  (四)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和日期。

  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經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信息;

  (二)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公開的信息。

  對涉及商業秘密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的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主動公開。

  從以上法規可以看出,“被處罰的企業或其他組織名稱”被明確列入了要求公開的內容中;另從發布的案例來看,既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公開后也不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相反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并不具備“不予公開”的條件。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5號《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第三條也明確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及時、規范的原則。第四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制作行政處罰信息摘要附于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

  行政處罰信息摘要的內容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行政處罰當事人基本情況、違法行為類型、行政處罰內容、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日期。其中第六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關于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保護的有關規定,對信息進行必要的處理。

  這樣看來,各地市場監管局“隱名曝光”的行為是所謂的“必要的處理”?但問題企業名稱既不涉及商業秘密,也不涉及個人信息,有必要進行“處理”嗎?這是在和消費者玩文字游戲還是在考驗測試大眾的理解能力?

  或許有人會說,這些條例適用于案件信息摘要和公示,并不適用于典型案例的發布。但在多地市場監管局門戶網站也沒有檢索到關于“春雷行動2023”問題企業的行政處罰公示。這不僅讓典型案例的發布意義大打折扣,甚至讓人懷疑案例的真實性。到底是“暗箱操作”還是“政績需要”,估計大眾很難知道答案。

  不得不說,“隱名曝光”違法企業是對違法行為的“遷就”,涉嫌對企業違法的縱容,使得打擊力度減弱。不對違法企業實行最嚴厲的打擊,不讓違法企業名譽掃地,消費者的權益何以得到最好的保障?不管相關部門如何解釋自己的“隱名曝光”做法,其執法不嚴的事實,已為消費者深知。也就是說,相關監管與執法部門在保護了違法企業形象和名譽的同時,也在自損形象和聲譽。

  現場監管查處打擊違法犯罪,的確深入人心。而以上述這樣的方式隱瞞“違法者”、保護“作假者”,讓人很難“舒心放心”。這樣“穩定和諧發展環境”做法,難道是唯一辦法?

  期待著信息公開透明的那一天,能夠早日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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