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09 17:07 瀏覽量:15885 來源:華商網
果汁已經過期近兩個月,卻還擺在超市柜臺售賣,一位消費者購買后,除了向監管部門投訴,還將該超市起訴,請求判令退款并賠償損失1000元。近日,西安市鄠邑區法院判決支持了消費者的訴訟請求。
2017年2月27日,王某在鄠邑區一家大型購物超市購買了某品牌生榨芒果汁一瓶及其他商品,該芒果汁生產日期為2016年1月3日,保質期為12個月,購買時已超出保質期。同年3月6日,王某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市場監管部門對該超市作出行政處罰。
今年初,王某向鄠邑區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該超市退還購物款6元并賠償損失1000元。
法院審理中查明,原告在被告購物超市購買的生榨芒果汁為過期食品,有原告提供的超市購物小票、生榨芒果汁實物及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為證。超市則認為,王某為職業打假人,明知食品已過期仍然購買,知假買假,不是正常消費者,只愿意按商品價格10倍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據此,對于被告的辯解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審理中,原、被告各執己見,致調解無效。
近日,鄠邑區法院判決被告超市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退還原告購物款6元,并賠償損失1000元。該案判決現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