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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南一商家銷售“傍名牌”飲料被查處

2018-12-05 09:44   瀏覽量:15267     來源:中國消費網

  他人的產品暢銷,自己就去模仿包裝,弄出似是而非的產品,這種照貓畫虎的做法,就是人們常說的“傍名牌”“山寨版”。日前,安徽省阜南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了一起仿冒知名飲料包裝的不正當競爭案。
 
  不久前,阜南縣市場監管局接到合肥統一企業有限公司投訴,稱阜南縣郊區一食品超市銷售的“統一共享”茶飲料,仿冒本公司的“統一”飲料注冊商標及包裝裝潢,要求查處。
 
  接到舉報后,轄區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立即同投訴人對該食品超市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發現標注為河南某食品公司生產的“統一共享TM”飲料100箱,其中綠茶50箱(500ML*15瓶)、冰紅茶50箱(500ML*15瓶)。這兩種飲料的瓶體、瓶蓋、瓶貼標識上使用的文字、圖案、顏色組合等標識與合肥統一企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統一”綠茶、冰紅茶的名稱、包裝、裝潢相近似,較容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
 
  執法人員看到,該飲料標示的“統一共享”右上角有“TM”標志,表示該商標已經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申請,國家商標局也已經下發《受理通知書》,進入了審查期。執法人員通過移動設備查詢了“統一共享”商標注冊情況,發現其在今年3月份申請并通過了受理,但在9月20日被駁回,商標處于無效狀態。
 
  合肥統一企業有限公司在提供注冊在飲料類別上的“統一”注冊商標外,還提供了一個外觀設計專利證書,表明“統一”綠茶、冰紅茶的包裝、裝潢具有顯著特征,取得了外觀設計專利。
 
  投訴人還專門說明近年來企業在“統一”品牌宣傳上投放了大量營銷資金,在市場上有一定的占有率,為相關公眾所知悉,有相應的知名度。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屬于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之一。
 
  經詢問得知,這批飲料是當事人不久前剛從外地一食品企業購進,價格4000余元,尚未銷售。
 
  鑒于當事人銷售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飲料的行為,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執法人員立案調查。
 
  經過一段時間的調查,執法人員認定當事的經營行為構成了實施混淆的不正當行為,后給予了責令停止銷售、沒收涉案飲料,并處相應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措施,具有依法從輕處罰情節,決定責令永輝超市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處以1萬元罰款。對此處罰結果,永輝超市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近日,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此案進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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