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25 10:48 瀏覽量:26521 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
2019年2月21日,原成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國抽2019年第1號)》。據公告,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告》(2018年第50號),涉及成都福海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朝記炒瓜子、朝記山核桃瓜子抽檢不合格,被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管理委員會城市管理和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
成都福海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朝記炒瓜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朝記炒瓜子(抽樣單編號: GC18510000683330248,生產日期:2018-03-19;規格型號:240克/袋);不合格項目: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涉及的生產企業:成都福海食品有限公司。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接到樂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檢驗報告(編號:2018G0235)后,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管理委員會城市管理和市場監管局于2018年8月8日開展核查處置,責令企業暫停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業對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產品控制措施。經查,當事人共生產該批次朝記炒瓜子3箱,共計21.6公斤,貨值300元(30袋/箱);已銷售3箱,共計21.6公斤;庫存(未銷售)0箱,共計0公斤;召回0箱,共計0公斤;封存0箱,共計0公斤。當事人成都福海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四川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八條第(八)項的規定,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管理委員會城市管理和市場監管局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
1. 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4.8元(大寫:壹拾肆元捌角);
2. 罰款人民幣15000元(大寫:壹萬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涉案朝記炒瓜子由當事人生產,該批次產品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料問題。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管理委員會城市管理和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暫停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并對不合格批次的食品進行召回;嚴格把控產品的來源、是否變質,把好每一關。
成都福海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朝記山核桃瓜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朝記山核桃瓜子(抽樣單編號: GC18510000683330249,生產日期:2018-01-22;規格型號:160克/袋);不合格項目: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涉及的生產企業:成都福海食品有限公司。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接到樂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檢驗報告(編號:2018G0236)后,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管理委員會城市管理和市場監管局于2018年8月8日開展核查處置,責令企業暫停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業對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產品控制措施。經查,當事人共生產該批次朝記山核桃瓜子3箱,共計21.6公斤,貨值300元(45袋/箱);已銷售3箱,共計21.6公斤;庫存(未銷售)0箱,共計0公斤;召回0箱,共計0公斤;封存0箱,共計0公斤。當事人成都福海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四川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八條第(八)項的規定,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管理委員會城市管理和市場監管局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
1. 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4.8元(大寫:壹拾肆元捌角);
2. 罰款人民幣15000元(大寫:壹萬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涉案朝記山核桃瓜子由當事人生產,該批次產品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料問題。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管理委員會城市管理和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暫停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并對不合格批次的食品進行召回;嚴格把控產品的來源、是否變質,把好每一關。
涉案的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朝記炒瓜子、朝記山核桃瓜子系同一時間同一違法行為,共處罰款人民幣15000元(大寫:壹萬伍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