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25 10:56 瀏覽量:20269 來源:中國市場監管報網
安徽省一家食品藥品檢驗機構因出具的檢驗結果與樣品標簽實際情況存在偏差,違反了資質認定相關要求。近日,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就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據合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皖合)質監罰字〔2019〕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當事人編號為AH2017-SSJ-00977的檢驗報告,所對應的檢驗樣品為“金龍魚”橄欖原香型食用調和油(凈含量:5升),樣品標簽標注“橄欖原香型,精選地中海地區特級初榨橄欖油和原料100%歐洲進口物理壓榨葵花籽油精制而成。其不飽和脂肪酸含量達到87%。配料:葵花籽油、特級初榨橄欖油”。特別強調了“橄欖原香型,精選地中海地區特級初榨橄欖油和原料100%歐洲進口物理壓榨葵花籽油精制而成。其不飽和脂肪酸含量達到87%”,配料中未標示橄欖(油)含量。
市場監管部門經調查、審理確認,當 事 人 出 具 的 編 號 為AH2017-SSJ-00977的檢驗報告檢驗結果描述與樣品標簽實際情況存在偏差,違反了資質認定相關要求,屬于出具的檢驗結果失實。
2018年12月14日,合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皖合)質監罰告字〔2018〕1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2018年12月17日,當事人提交申辯書。經該局2018年12月25日案審會復核并重新審理確認,當事人出具的編號為AH2017-SSJ-00977的檢驗報告檢驗結果描述與樣品標簽實際情況存在偏差,違反了資質認定相關要求,屬于出具的檢驗結果失實。
2019年1月10日,合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皖合)質監罰告字〔2019〕1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要求陳述申辯。
綜上,市場監管部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整改編號為AH2017-SSJ-00977的檢驗報告,并給予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據了解,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收到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3個月內依法向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何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