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7 10:50 瀏覽量:16032 來源:農民日報
編輯同志:
我所在的村莊,村干部或志愿者挨家挨戶排查防疫情況、普及防疫知識,并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駐守村口做好人員往來管理。這些措施本是好事,但是,近來村委會開始向返鄉村民或外村人員收取“守村費”“隔離費”,每人100元至300元不等,請問此舉是否有法律法規依據?謝謝!——李軍
對于這個問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村民委員會是我國行政村的村民選舉產生的群眾性自治組織,也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主要職責有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等。
經了解,“守村費”主要是用于購買交通工具、安防工具以及治安保衛值班補貼等,而“隔離費”則是用于支付租賃隔離的場所的費用、給隔離人員提供食物、用品,以及提供防疫服務人員的工資補貼。通過用途來看,“守村費”屬于村委會用于公共事務的支出,“隔離費”屬于疫情防控支出。
我們首先來分析村委會收取“守村費”是否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因此,收取“守村費”涉及村民利益,屬于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的事項。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同時,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根據上述規定,收取“守村費”及收取費用的標準,如果經符合法律規定的村民會議到場人數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到會人數同意通過,屬于合法收取,否則屬于違法收取。另外,外村人員不屬于全體村民范圍,因此,村委會向外村人員收取“守村費”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
其次,我們再來分析收取“隔離費”是否有法律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并可以依法對疫情嚴重地區實行封鎖。此外,第四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資金,保障因突發事件致病、致殘的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筆者還翻閱了《傳染病防治法》《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相關法條,發現僅對突發事件致病人員的救治費用作出明確規定,但對于強制隔離產生的費用目前尚未明確。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開展工作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需要經費的,由委托部門承擔。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公益事業所需的經費,由村民會議通過籌資籌勞解決;經費確有困難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給予適當支持。筆者認為,村委會組織進行的人員隔離檢查工作可以理解為協助政府進行的防疫工作。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村委會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費用,考慮到實際情況,也可以在獲得主管部門授權的前提下,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所需要必要程序,通過公示先由全體村民自愿籌集,等相應的專項款撥付后,再將籌集的資金退還給村民或者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轉化為公益事業資金。村委會向隔離人員單獨收取“隔離費”的行為也沒有法律依據。
北京市中治律師事務所律師 閔瀚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