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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食品管理更趨完善

2021-12-20 10:16   瀏覽量:28558     來源:中國食品報網

  本報訊(記者 王寧)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2年1月1日實施,《辦法》旨在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上位法的要求,進一步強化進出口食品監管,推動形成監管合力,明確各方責任,確保進出口食品安全。近日,有關專家就新版《辦法》的重點內容、新的變化做了詳細解讀。

  據介紹,修訂前的《辦法》是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于2011年9月13日第144號總局令公布的,在一段時期內對保障進出口食品安全、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及國家生態安全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來,進出口食品安全工作不斷面臨新形勢、新要求、新挑戰,相關管理制度需要進一步調整完善,以適應新時期要求。一是近十年來中國進出口食品貿易持續保持高速增長,食品供應鏈全球化趨勢日益顯著,非傳統食品安全問題逐步凸顯,進出口食品安全客觀形勢對監管制度提出新的需求。二是作為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上位法依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分別于2015年和2019年進行了大幅修訂,出于依法行政的需要,有必要對《辦法》進行相應的修訂。三是黨中央對進出口食品安全提出更高要求。201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要求“實施進口食品國門守護行動,嚴防輸入型食品安全風險”,需要通過修訂《辦法》使海關部門更好地貫徹落實相關要求。四是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后,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劃入海關,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和體制發生變化,應立足當前監管實際,對《辦法》進行修訂。

  《辦法》修訂后,包括“總則”“食品進口”“食品出口”“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六個章節,條文從六十四條增至七十九條。《辦法》緊緊圍繞進口食品安全全鏈條監管和出口食品安全全過程監管,通過“食品進口”和“食品出口”兩個章節予以明確;將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風險預警措施、風險監測等內容編入“監督管理”章節;新增了“風險預警控制措施”“應急管理”“監督檢查措施”“過境食品檢疫”“復驗管理”等規定。

  《辦法》對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關于指定口岸、標準適用、指定或認可場所、注冊企業退出等規定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對進口食品合格評定、境外國家(地區)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評估和審查、進口商自主審核、通報、進口和銷售記錄、信用管理等要求進行了細化。《辦法》也充分考慮海關的職能定位,結合了海關業務改革相關精神和要求,對海關部門涉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的部分工作程序進行了調整。

  《辦法》規定,海關總署對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實施注冊管理。黃埔海關進出口食品安全處食品安全二科科長薛文卿表示,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實施。按照規定,境外生產企業注冊范圍由原《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實施目錄》列明類別的食品生產企業,擴展至《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全類別食品生產企業。其中,18類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采用“官方推薦注冊”模式,對18類以外其他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采用程序較簡化的“企業自行申請”模式。18類食品指肉與肉制品、腸衣、水產品、乳品、燕窩與燕窩制品、蜂產品、蛋與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餡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業產品和麥芽、保鮮和脫水蔬菜以及干豆、調味料、堅果與籽類、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與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對于如何為出口食品申請官方證書,黃埔海關進出口食品安全處副處長李小麗表示,依照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或應進口國家(地區)要求并經進出口雙方主管部門協商一致,或由于進口國有要求經出口食品企業申請,海關可為出口食品出具官方證書。需海關出具證書的出口食品,出口前應接受海關的現場檢查和監督抽檢。海關按照出口食品監督抽檢計劃(包括國家出口食品監督抽檢計劃和隸屬海關出口食品監督抽檢計劃)實施監督抽檢,并非對出證食品實施批批送實驗室檢測。經海關現場檢查和監督抽檢,符合出口要求的,準予出口,海關可出具證書。

  此外,《辦法》還規定,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海關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照進出口商品復驗相關規定申請復驗。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關不受理復驗:一是檢驗結果顯示微生物指標超標的;二是復驗備份樣品超過保質期的;三是其他原因導致備份樣品無法實現復驗目的的。

  問:一家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企業,其境外生產企業之前已經獲得注冊,那么還需按照《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相關規定重新注冊嗎?

  答:已經在華注冊的輸華食品企業的注冊資格繼續有效。

  問:打算準備進口一批保健食品,貨物到港時間大概是2022年1月底,產品生產日期是2021年11月份,可以允許標簽加貼嗎?

  答:《辦法》不會“溯及既往”。《辦法》生效后,如第三十條包裝標簽標識的相關規定,適用于2022年1月1日之后生產的輸華食品,在此之前生產的輸華食品的包裝標簽標識要求仍適用于原有規定要求。

  問:一家進口水產品貿易企業,其進口水產品賣給生產企業用作加工原料,而不直接進入國內消費市場,需要按照《辦法》的規定做好內外包裝的標注嗎?

  答:進口水產品直接進入國內消費市場的,必須按《辦法》第三十條要求逐項落實;進口水產品非直接進入國內消費市場(包括用作加工原料、復出口)的,可以托盤、集裝箱和運輸船艙作為獨立包裝單位標注《辦法》第三十條各項信息。

  問:計劃從馬來西亞進口燕窩,應該何時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答:《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海關依法對需要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的進口食品實施檢疫審批管理。食品進口商應當在簽訂貿易合同或者協議前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

  問:出口肉類生產企業該怎樣辦理對外推薦注冊?

  答: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對外推薦注冊的前提是境外國家(地區)對中國輸往該國家(地區)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注冊管理要求,且要求海關總署推薦。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是對外推薦注冊申請的主體,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向企業住所地海關提出對外推薦注冊申請,受理申請海關進行初核后報海關總署,由海關總署統一對外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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