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04 16:43 瀏覽量:21790 來源:半島晨報
男子從廢品收購站收購空酒瓶,然后用散白酒和低檔酒進行灌裝,仿造茅臺、五糧液等名酒出售牟利。最終,事情敗露,男子被公安機關抓獲,不僅獲刑,還被酒廠起訴索賠。
從廢品站收酒瓶造名酒
今年46歲的王某是莊河市人,住在甘井子區。2013年10月,王某在甘井子區金崗街租了一套房子作為加工點,從廢品收購站收購空酒瓶和酒類商標,從他人處購進茅臺包裝、散白酒以及從市場批發低檔白酒作為原料,進行灌裝,假冒知名白酒商標進行對外批發、零售,王某還將假酒銷售至中山區一家酒行。
2015年9月20日,王某在制假窩點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查獲314瓶假茅臺、262瓶假五糧液、75瓶假劍南春、57瓶假國窖1573、18瓶假水井坊以及其他包裝物品,案值合計13萬余元。
2017年5月25日,中山區人民法院判決王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8萬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酒廠起訴索賠10萬元并要求登報道歉
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瀘州老窖)方面稱,瀘州老窖是馳名商標“國窖”的持有人,王某在經營的過程中未經瀘州老窖許可,使用馳名商標“國窖”,銷售假冒“國窖1573”品牌白酒,侵犯了瀘州老窖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給瀘州老窖造成巨大的經濟和商譽損失。
瀘州老窖將王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10萬元,同時在報紙上刊登致歉聲明,以消除影響。
王某辯稱,瀘州老窖起訴他侵權,他認可,但不同意賠償10萬元,“因為我現在比較困難”,另外其也不同意在報紙上刊登致歉聲明。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在經營的過程中未經瀘州老窖許可,使用馳名商標“國窖”,銷售假冒“國窖1573”品牌白酒,系侵犯瀘州老窖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造假者被判賠償4萬元
關于賠償數額,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或者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不能確定的,可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相應的賠償。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本案中,瀘州老窖未能舉證證明商標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受實際損失及案涉商標許可使用費的數額,王某的違法所得亦無法查清,因此根據瀘州老窖及其注冊商標的市場知名度、王某侵權行為的情節、主觀過錯程度,以及瀘州老窖為制止侵權所支出費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確定賠償數額。瀘州老窖因王某侵權行為所致經濟損失及瀘州老窖為制止王某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法院酌定為4萬元。
關于瀘州老窖請求王某在侵權行為造成的影響范圍內,就其侵權行為在報紙上刊登向原告致歉聲明,以消除影響一節,法院認為,因瀘州老窖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商譽受到損害,故對該項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西崗區人民法院判決,王某賠償瀘州老窖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4萬元;駁回瀘州老窖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