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29 11:19 瀏覽量:21599 來源:福建法治報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4月28日訊 很多品牌白酒品質上乘、口感獨特,備受人們喜愛。然而,因為良好的品牌效應,許多品牌白酒一直是假冒商標白酒的重災區。一些不良商家為獲取非法利益,私自灌裝白酒冒充品牌白酒銷售,最終受到懲罰。
2009年,周某某開始經營酒水生意,在經營中,她認識了一酒廠老板熊某某,發現該廠生產的酒品牌不錯,口感好,就萌發了以此冒充知名品牌酒賺取更多利潤的想法。周某某先從冒充賴茅系列酒做起,買來賴茅系列的酒瓶、包裝盒、箱子等,由熊某某酒坊灌好酒、包裝完再進行銷售。因酒的質量不錯,口感可以達到真酒的80%以上,通過手機軟件、微信等查詢真偽也僅顯示經銷商等細微的差別。嘗到甜頭后,周某某租用一個倉庫存放購買的飛天茅臺、五糧液、劍南春、國窖1573、賴茅等假酒,進行大量銷售。
2010年,在四川成都一個酒會上,周某某認識了尤溪縣的梁某某。梁某某得知周某某手上有很多品牌假酒,就互留電話。2011年以來,梁某某在明知系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情況下,通過物流等方式以低價從周某某處購買假冒貴州茅臺酒、五糧液等系列白酒用于經營銷售,銷售給三明的吳某某、漳州的黃某某、尤溪的劉某某等人,銷售金額達716.09萬元,獲利350余萬元。2017年3月28日以來,林某某在明知其丈夫梁某某經營銷售假冒貴州茅臺酒、五糧液等系列白酒的情況下,仍幫助其一起經營銷售,銷售金額達111.73萬元。
案發后,尤溪縣公安局在周某某儲存酒的倉庫中查獲扣押564瓶貴州茅臺酒、70瓶五糧液、113瓶國窖1573、114瓶劍南春、96瓶水井坊、36瓶50年賴茅、108瓶30年賴茅、78瓶15年賴茅等假冒注冊商標的假酒。經鑒定,送鑒的劍南春白酒所檢項目符合相關標準要求。民警又在梁某某儲存酒的倉庫中查獲扣押637瓶貴州茅臺酒、158瓶五糧液。經鑒定,送鑒的茅臺白酒酒精度不符合GB/T18356-2007要求,其余鑒定指標均符合要求。
法院判決:
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成立條件是被告人主觀上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予以銷售且銷售數額較大。 尤溪法院審理認為,周某某、梁某某、林某某明知涉案白酒是假冒注冊商標的酒卻仍予以銷售,侵害了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使假冒他人注冊的商標直接流入市場,對名優產品及其他同類產品造成沖擊,侵害了消費者利益,故應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責任。遂梁某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200萬元;周某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60萬元;林某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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