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7 10:51 瀏覽量:25127 來源:農民日報
當前,正處在疫情防控的重要時期,也是春耕備耕的關鍵時節,農時不等人。但受疫情影響,在農業生產資料(簡稱農資)供求市場,出現了合同的簽訂、履行、因履行不能產生的舉證責任、責任承擔等諸多法律問題,其中,簽訂的合同如不能履行,是否可以減免相關責任及違約金問題成為關注焦點。
筆者認為,應當具體到農資買賣合同個案中來認定??紤]到農資市場本身的復雜性和多變性,不同類型的農資買賣合同適用不可抗力的情形應當有所區別,而非一概而論。在此基礎上,我們可以參考“非典”疫情期間租賃合同糾紛案例的審判思路,以便更好地理解立法本意,提出合理解決方案。
農資買賣合同,根據標的物使用終端不同,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批發型農資買賣合同,指農資生產企業與農資經銷企業、代理商之間簽訂的提供農資生產資料為目的協議。另一種是零售型農資買賣合同,是指各類農資經銷商與農戶或者農業生產終端使用者之間簽訂的提供農資生產資料為目的的協議。在新冠肺炎疫情下,這兩種農資買賣合同的履行受到的影響有所不同。
批發型農資買賣合同責任分析
在不同類型農資買賣合同的履行中,筆者通過研究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其他規范性文件及相關同類案例等資料,對該問題進行分析。
對批發型農資買賣合同來說,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用于營利,影響這一目的實現即影響了合同的履行。根據受疫情影響的不同,可以區分為三種情況。
一是農資生產企業因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如強制停業、隔離等)而直接導致農資不能生產的。從相關案例來看,此種情況下的供貨方應當提供政府的強制措施、命令等規范性文件作為證據,以此證明政府行為直接導致農資無法生產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如果該合同被認定為因不可抗力直接或根本上不能履行,依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應當根據疫情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生產商在此期間不能提供農資的義務,而免除其責任。
二是農資生產企業為響應政府防控建議而主動停業、主動隔離,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這種情況需要具體分析,如果同一時期、同一地區的同類企業均可以正常經營,只是由于生產企業自身原因未履行合同,難以認定不可抗力。如果疫情確實對合同履行產生重大影響,可以適用公平原則,部分減輕不能供貨的義務,承擔一定的違約金作為對經銷商的補償。
三是農資生產企業因復工受阻等原因受疫情影響無法開展,但其他業務的上下游企業仍然正常經營,不足以導致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這種情況不適用于不可抗力免責規定。生產企業此時拒絕提供農資材料仍然可能構成違約,但違約金可酌情減免。
零售型農資買賣合同責任分析
對于零售型農資合同來說,零售農資合同的主要通過田間耕作達到合同目的,如果疫情影響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則零售商可能以此為由減免責任承擔。
在政府防控政策下,零售農資合同的履行可能給農戶帶來兩方面的影響。一方面,在湖北武漢市等疫情嚴重地區的農戶,可能因為交通線路封閉、農村封路等原因無法往返田間耕作。另一方面,零售商可能因為經過疫情嚴重地區或接觸過相關人員而被采取隔離措施,無法返回田間耕作。這兩種情況下的批發商如果要求零售商承擔違約責任,零售商應當提供封路田間耕作不能的證明,如隔離通知、停運通知等。在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下,合同雙方應當以約定優先為原則先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結合我國《合同法》中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以及當地政策分擔雙方責任。
在疫情防控過程中,各地出臺防控政策也不盡相同,農資合同的買賣履行不能而導致的責任承擔不同。疫情嚴重的地區,對于適用不可抗力的認定比較容易;疫情不是很嚴重的地區,是否承擔履行不能的認定,要視具體情況結合當地政策和司法判例進一步分析;未發生疫情的地區,不宜認定為不可抗力,當然相關責任的減免更需要謹慎或者需要提供更充分的證據作為減免的理由,才可能被司法機關認定。
不能減免責任的幾種情況
疫情發生前遲延履行導致農資買賣合同不能履行的,不能免責。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事由的,不能免除責任。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之前就遲延交付農資或遲延交貨款的,不能以疫情產生不可抗力為由要求免除責任。
疫情發生后訂立的農資買賣合同的,不能免責。參考北京二中院課題組、廣東省高院協辦并在《法律適用》上發表的《正確處理“非典”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案件》一文,“非典”疫情作為一種不可抗力的客觀情況,必須發生在合同簽訂以后、履行以前。如果在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再簽訂農資買賣合同的,疫情不再符合“不能預見”這一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農資買賣合同的一方將難以因此減免違約金。
疫情未影響到合同正常履行的,不能免責。以新冠肺炎疫情作為理由主張減免違約金責任,應當承擔證明疫情導致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的舉證責任。其中,由于新冠肺炎并非無法預防和醫治,部分當事人以懼怕被傳染為由拒絕履行農資買賣合同的,難以認定為“不能履行合同”。
除上述列舉情況以外,還存在許多雖然受疫情影響,但不足以導致農資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不可抗力的認定和適用非常慎重,并非受到疫情影響就能夠要求減免合同違約金。筆者建議農資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維護自身法律權利的前提下,積極協商解決糾紛,共同促成合同目的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