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6 16:54 瀏覽量:22513 來源: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 張先生在某超市處多次購買某公司的產品阿膠漿,自稱食用后貧血沒有減輕,糖尿病卻加重了。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某公司賠償十倍價款、被告某超市退還貨款并連帶賠償十倍價款。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駁回了原告張先生的全部訴請。
原告張先生訴稱,2017年,原告在某超市處多次購買某公司的產品阿膠漿,并已全部食用,食用后貧血沒有減輕,糖尿病加重了。某公司可能以紅糖水冒充阿膠(生產配方阿膠只有千分之三),違反《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定。
被告某公司辯稱,其與原告沒有買賣合同關系,涉案產品的外包裝沒有對“阿膠”進行強調,不會引起消費者對涉案產品中主要成分為阿膠的誤認,而且涉案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涉案產品是保健食品而非普通食品,取得了“國產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其必須按照產品說明書的內容,在外包裝上進行標識。原告聲稱所購買的涉案產品已經食用完畢,其并沒有因為購買和食用涉案產品產生任何損失,二被告不應向原告退貨并進行十倍賠償。
被告某超市辯稱,其作為銷售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明知”情形。涉案產品標簽標識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不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原告不屬于食品安全法保護的消費者,而是為了獲取經濟利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食品系保健食品,在產品包裝突出位置都標注了字號較大的“阿膠漿”“阿膠”,阿膠為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未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標示阿膠的添加量或含量,違反了《標簽通則》的相關要求,某超市作為專業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進貨查驗時注意到,涉案食品對于阿膠的標注形式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故張先生有權要求某超市退款,其亦應承擔退貨義務。但是,涉案食品的標簽瑕疵本身并不影響食品本身的安全。另外,張先生作為消費者曾多次購買涉案產品,并多次提起訴訟,本案不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應當十倍賠償的情形。另考慮到張先生稱其購買的阿膠漿均已經食用完畢,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張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后,原告張先生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