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8 09:43 瀏覽量:20859 來源:中國食品報網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日前召開涉食品藥品安全案件審判疑難問題研討會。來自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復旦大學等專家學者圍繞當前食藥安全案件的主要特點、食藥安全標準的證據認定、食藥安全的協同治理與執法司法等問題進行了探討。
2017年5月至2020年8月,上海市鐵路運輸法院共受理徐匯、黃浦、楊浦、閔行四區的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1409件。從收案態勢上看,2017年至2018年增幅明顯,2019年至今收案呈下降趨勢。受理的民事案件原告以職業索賠者為主,涉案標的額集中在5萬元以下,涉案食品安全問題以標簽瑕疵居多。通過分析發現,一是危害食藥安全的作案方式隱蔽多樣;二是索賠者的“消費者”身份爭議較大;三是涉案食品藥品的專業認定難度較大;四是食品安全審查標準存在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分歧;五是涉案食品的處置難度較大;六是懲罰性賠償條款適用范圍有待研究;七是涉食品安全案件送達難問題仍然突出。
食品安全標準的把握認定
上海市食藥監管局科技情報研究所副所長彭少杰介紹,根據法律規定,食品安全標準主要有三大類,一是危害物質的限量;二是生產加工的行為;三是外在標簽標識。對食品安全影響關系較大的是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而現在職業索賠者主要針對標簽標識問題提起訴訟。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保證基本的營養要求,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危害,核心是與人體健康密切相關。實踐中,對食品安全標準認定受到很多條件、要素的限制,涉及程序問題、采樣問題、檢驗方法問題等,要綜合上述要求來判定產品是否合格。職業索賠者不屬于正常消費者,立法、司法、行政部門應做好案件導向,更好地分配執法、司法資源,把主要精力用于真正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許浩認為,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不一定是不安全食品。法官辦理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時可能會存在誤區。對于職業索賠,此前認為如果依法依規沒有超出法律范圍是可以支持的,后來區分了職業索賠和職業敲詐,職業索賠人可能存在手段不正當,例如夾帶、超出法律索賠范圍要挾索取巨額賠償等,對于這些行為可以考慮用刑事手段介入。對于沒有超出法律范疇的職業索賠者,雖然其行為不違法,但會侵占大量行政資源。職業索賠者為了獲取個人利益,不斷投訴,會產生比較多的負面影響,司法方面對此應有一定程度的限制。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陳克認為,法官審理職業索賠案件要更加專業,回歸到法律構成要件、程序方面的探討。關于程序方面,第一是訴訟主體要件的認定,即訴的利益和主體適格性問題。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才能成為原告,然后才涉及職業索賠人與消費者的判斷問題,這是訴的利益和訴的資格的前后關系;第二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與合同法第148條的適用問題,具體到食品安全案件中主要體現為商品同一性的認定。職業索賠者提起訴訟的商品是合同項下的標的物時,才應考慮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第三是商品同一性的審查程序。要綜合考慮原、被告證據,做到票貨合一,票和貨主要審查其關聯性,有關聯性才達到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
職業打假需協同治理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總隊副總隊長李潔表示,最高院司法解釋對食品領域知假買假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是認可的。從前幾年案件來看,職業索賠者確實比一般消費者有更強的專業性,也發現了一些普通消費者沒有辦法發現的問題。職業索賠行為從其動機來看,確實是以營利為目的,但是裁判理念具體到個案中仍應當結合索賠者訴求進行分析。食品安全關乎公眾生命安全,知假買假雖有違誠信原則,但如果涉案食品的確存在安全問題,可以考慮懲罰性賠償,同時要注意不能一刀切處理。對于涉案食品僅存在標簽瑕疵的案件,根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出臺的相關規定,不以生活為目的的消費、不存在實際利害關系的投訴可以不予受理,因此,對職業打假行為應逐步采取嚴格限制的態度。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消保處副處長謝正豪認為,職業索賠舉報的出現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產生了負面影響,部分企業也因他們不合法不合理的騷擾受到損害,并且企業可能會把損失轉嫁給消費者,對消費者產生新的傷害。消法修改之后,因為利潤空間提高,使職業索賠者認為和商家之間的博弈更有利可圖,導致職業索賠、職業舉報進入爆發期。基層行政機構因職業投訴舉報占用了大量行政資源,不堪重負,同時不斷有企業反映職業索賠行為影響營商環境。
復旦大學公共衛生學院營養與食品衛生教研室執行主任陳波表示,如果國家正確規制職業索賠行為,可以對市場發展、消費者維權起促進作用,而不是阻礙作用。關鍵在于如何正確規制,一是不要一刀切,二是不應專門判別職業索賠行為,可以探索通過修改立法,對涉及實質危害公眾健康的行為假一賠十,對標簽瑕疵、保質期等問題假一賠二、賠三。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庭長姚建中認為,第一,食品案件的審理難度非常大,對法官要求非常高,存在理念的不同,既要保障民生,又要維護市場秩序。法官要嚴格適用法律,充分分析具體問題、法律構成要件等。對于商品同一性問題,法官應當審查,發現有違誠信的情況,法官應及時處理,但也不能擴大到所有索賠者,這對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這就要求法官正確理解法律、加強專業學習,對初級農產品和其他產品、預包裝和散裝食品等基礎知識要區分清楚,否則談不上司法適用;第二,應更加重視利益衡量,保障民生維護市場秩序,對簡易打假、重復打假,法官不應浪費過多精力,當然判決的論述還是要注意嚴謹;第三,技術專家、行政專家、學者、司法人員要形成合力,碰到問題多商量多研究,信息共享,了解這些信息對法院的審判是有幫助的。行政執法人員對市場更了解,那些已經監管到位重復處理過的,法院處理就可以更加堅決一些,專業性比較強同時監管不到位的領域,法院要重視,哪怕打假行為有瑕疵也要支持,這樣才對市場健康發展有促進作用。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俞蕾認為,辦理好涉食藥案件,一是檢法兩家應進一步加強溝通,同時建立疑難案件會商和通報制度;二是通過集中管轄,建立證據研判的統一標準,如對證據認定、定罪量刑等問題;三是進一步發揮集中管轄優勢,進一步推動完善司法建設。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李健表示,應從以下三個方面進一步審理好涉食藥安全案件:第一要持續提升內功,提升專業化審判水平,在充分發揮集中管轄優勢的基礎上,各業務庭之間也要加強協作,協調審判各環節,特別是在審判理念上要梳理出一致標準;第二要建立加強社會協同治理創新,任何事情靠法院單打獨斗難以形成立體執法網絡。法院需要和檢察院、行政機構等形成合力,共同努力,發揮職能優勢互補,才能形成食品藥品安全的系統管理;第三要加強食品藥品安全意識的法制宣傳,打造精品案例,全方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進一步服務保障上海經濟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