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5 13:06 瀏覽量:28603 來源:商圈評論
2019年2月1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出17封問詢函件(包括關注函、問詢函),主要針對業績“爆雷”的公司,如珈偉新能、智慧松德、興源環境、聚力文化、奧飛娛樂、天龍集團、暴風集團、幸福藍海、富臨精工等,上市公司因計提大額減值準備,導致業績巨虧引發交易所密切關注。
近期,今世緣、茅臺、汾酒、五糧液、酒鬼酒,上海貴酒股份等上市公司,都有收到證交所問詢函或關注函的情況。什么狀況,頻頻發出??
證交所發出的問詢函,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在審核上市公司相關公告過程中如果發現未達到“直接監管標準”(一般表現為信息披露不準確或內容不全)的問題時,會針對財務報告、并購重組、關聯交易、股票異常波動和媒體報道的社會熱點等事件發出問詢函,要求上市公司在規定時間內書面回函并公開披露。倘若上市公司仍存在信息披露不準確或不全的問題,交易所會再次問詢。
以往,證交所等監管機構對上市公司發出的問詢函和公司回函都是不公開的,上市公司發布的所有公告也都需要經過交易所審核,審核不通過的需要修改到合格為止。直到2013年現有問詢函制度實施之后,上市公司所有財務報告均不需事前審核,公司直接公開披露再由交易所進行事后監管,這已經成為我國資本市場中極為重要的監管手段。
上市公司收到證交所的問詢函,尤其是涉及到大股東占用資金、違規擔保等于投資者息息相關的利空消息時,會對公司股價產生一定影響,造成一定程度的下跌。而對于投資者來說,可以借助問詢函發現一些上市公司的潛在風險,例如在業績方面,問詢函中涉及到多項資產減值準備、巨額資產減值沖銷、研發投入資本化費用化、提前或延遲確認收入、關聯交易、追溯調整等事項時投資者要尤為注意,及時避雷減少損失。
上市公司接收到問詢函顯然并非是一件好事,這是因為相對于企業而言,不僅僅是需要自查,還需要面臨市值大幅度的蒸發的狀況。
2021年1月13日,江蘇今世緣酒業:
2021年1月1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監管一部下發的《關于江蘇今世緣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關信息披露事項的問詢函》(上證公函【2021】0042號。
問詢函稱,《江蘇今世緣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五年戰略規劃綱要(2021一2025)》。公司公告稱,“到2025年,公司努力實現營收過百億(爭取150億元)。為開好局、起好步,2021年營收目標59億元左右,爭取66億元。”自2015年至2019年,你公司營業收入從24.25億元增長到48.74億元。2020年前三季度實現營業收入41.95億元。公司關于2025年營收超過100億元,爭取150億元等預計經營業績將對公司未來經營產生重大影響,但公司在披露上述預測性信息時,未提供充分、客觀的事實依據與預測基礎。請公司此外,請公司披露控股股東及董監高未來6個月內有無股份減持計劃及具體內容。
要求江蘇今世緣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結合歷史和預計產能利用率情況、產銷率、廠房、設備、人員配備情況,所在行業發展趨勢、自身技術、競爭優勢以及經營結果的實現路徑等方面補充披露上述預測性信息的依據并充分提示風險。公司對前述事項的披露應當遵循合理、謹慎的原則,披露內容應當客觀有據。
2020年12月31日,貴州茅臺和山西汾酒:
這兩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均被上交所處以監管關注的決定,原因跟提前泄密公司業績有關。
2020年12月16日,貴州茅臺召開2020年度貴州茅臺醬香系列酒全國經銷商聯誼會,會議上公司董事長高衛東表示,公司2020年預計可完成醬香系列酒銷量2.95萬噸,實現含稅銷售額106億元,同比增長4%。上交所表示,多家媒體對會議內容進行報道,引發了市場和投資者的廣泛關注。近期,白酒板塊上市公司受到投資者及媒體的廣泛關注,公司的產銷情況及業績信息是市場高度關注的熱點信息,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及投資者決策產生較大影響。
2020年12月26日,山西汾酒的控股股東汾酒集團召開2020全球經銷商會議,作為山西汾酒董事長李秋喜在會議上表示,2020年汾酒集團收入預計增長17%,利潤總額預計同比增長60%,全年營收預計排名行業前列,利潤同比增速繼續保持行業第一。
上交所表示,根據山西汾酒2019年年報及相關公告,山西汾酒2019年的營業收入、凈利潤占控股股東營業收入、凈利潤的比例分別為98%、113%,山西汾酒是控股股東的主要收入和利潤來源,經營業績與控股股東高度關聯。李秋喜發布的汾酒集團相關信息,直接涉及上市公司山西汾酒尚未披露的2020年度經營業績,屬于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和投資者決策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
2021年1月4日,五糧液和酒鬼酒:
這兩家上市酒企分別收到了關注函和監管函,均與近期公開披露的業績相關信息有關。
五糧液4日晚間收到了關注函,要求說明五糧液集團的經營業績與五糧液股份公司之間經營業績的關聯程度,并說明“1218共商共建共享大會”所透露信息是否屬于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在2020年12月18日宜賓舉行的“五糧液第二十四屆1218共商共建共享大會”上,五糧液管理層曾透露,五糧液集團2020年1-11月收入突破1100億元、收入與利潤均實現兩位數的增長。
酒鬼酒收到的監管函中表示,酒鬼酒此前在官網和公眾號發布的報道中,公司董事、副總經理(主持工作)、財務總監程軍在經銷商大會上表示,酒鬼酒的銷售目標是“突破30億,跨越50億,爭取邁向100億”,酒鬼酒股價漲停,并在此后持續上漲。監管函認為酒鬼酒和程軍通過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自行對外發布涉及公司經營的重要信息,違反了信披規則。
2020年12月30日,上海貴酒股份:
2020年12月30日,上海貴酒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發的《關于對上海貴酒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資產捐贈協議相關事項的問詢函》上證公函(2020)2763號。
要求上海貴酒股份有限公司進一步核實下列事項并對外披露。高醬酒業的主要業務經營具體情況,包括業務模式、主要產品、主要客戶、主要供應商等;最近一年又一期未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數據情況;目前審計及評估工作的最新進展及后續大致安排。高醬酒業的主要歷史沿革及股權變動情況;貴酒發展取得高醬酒業 52%股權的具體時間、方式、價格及定價依據,以及是否構成關聯交易;貴酒發展取得高醬酒業52%股權的主要目的,以及又無償贈與上市公司的主要考慮,并說明是否具有合理性。
2019年9月10日,會稽山紹興酒:
2019年9月10日,會稽山紹興酒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發的《關于對會稽山紹興酒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報告的事后審核問詢函》(上證公函【2019】2728號。
請公司進一步補充披露下述信息。公司補充披露:相關違規資金拆借的具體情況,以及對上市公司的影響,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資金占用和違規擔保、不當交易等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相關違規資金拆借的發生過程、決策者及相關責任人;報告期內永仁實業、精誠物流與公司的業務和資金往來情況,是否與上市公司存在關聯關系或其他應當說明的關系;報告期內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和資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被有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19年12月28日修訂通過,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的“第五章”“信息披露”,共同學習了解: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七十八條 發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證券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境內同時披露。
第七十九條 上市公司、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規定的內容和格式編制定期報告,并按照以下規定報送和公告:
(一)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報送并公告年度報告,其中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本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二)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報送并公告中期報告。
第八十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質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擔保或者從事關聯交易,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要變化,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調查,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重大事件的發生、進展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將其知悉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八十一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交易公司債券的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權結構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二)公司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三)公司重大資產抵押、質押、出售、轉讓、報廢;
(四)公司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棄債權或者財產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發生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百分之十的重大損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調查,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十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二條 發行人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證券發行文件和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發行人的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證券發行文件和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監事應當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發行人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無法保證證券發行文件和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見并陳述理由,發行人應當披露。發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以直接申請披露。
第八十三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提前獲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應當保密。
第八十四條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自愿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信息,但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作出公開承諾的,應當披露。不履行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第八十六條 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在證券交易場所的網站和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條件的媒體發布,同時將其置備于公司住所、證券交易場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八十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場所應當對其組織交易的證券的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準確地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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